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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9-05-01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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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机关党委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的党费收缴工作,现对党费收缴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及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

  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五、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六、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

  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

  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

  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七、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

  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各目的“特殊党费”。

  九、局属各党总支(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每次收缴党费时应认真核对缴纳金额,并认真填写《收缴党费记录表》,同时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按时公开党费收缴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十、局属各级党组织的党费由党总支(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交局机关党委。

  局属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组织和党员,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将追究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的责任。

  中共聊城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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