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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聊城市城区生活 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7: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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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西首建设大厦市城市管理局707室(邮编:252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cscgjsrglk@lc.shandong.cn邮件标明《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


附件:1.关于《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关于《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06年底,我市成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公室,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收费标准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2006〕76号)文件执行。2021年以来,发改部门陆续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完善。目前,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成本〔2023〕118号)执行。但该文件仅规定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内容,对收费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收费工作中,存在着收费方式落后,收取率偏低的问题。

为破解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存在的难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系统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各项制度,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率,为市城区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环卫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起草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部委、省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同时参考了外地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文件。主要依据和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4.《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5.《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6.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10.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1〕53号)

1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

13.《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泰政发〔2010〕70号)

14.《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办字〔2020〕41号)

15.《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锡政规〔2023〕1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3月份开始,市城管局组织人员先后赴邹城市、无锡市、泰安市学习考察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先进做法,在吸收借鉴外地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先进经验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初稿。2024年6月7日,市城管局组织召开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相关部门、供水企业、物业企业、市民代表等17人参加座谈会。市城管局对《办法》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针对我市城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完整的制度设计。《办法》共计15条,涵盖了生活垃圾收费管理的适用范围、征收对象、收取方式、费用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进行了系统规定,有效解决了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对于《办法》适用范围,考虑《办法》主要解决主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问题,其他县市区可参考使用,也可另行制定办法。

为提高生活垃圾收取率,《办法》明确收取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二是由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人或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代收。为此,《办法》对执收单位直接收取范围和委托代收范围、各方的权利义务分列三条加以规定,表述更为清晰。

《办法》依据上位法,对收费工作中存在的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执收单位、受委托收费单位不按时上缴或者私自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法律责任做了指引性规定。


附件2

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及垃圾收运费用)。

第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幼儿园、学校、医院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城区行政区域划分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管理工作。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东昌府区除嘉明、凤凰工业园以外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东昌府区负责嘉明、凤凰工业园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发改部门确定的标准,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

(二)城市居民户(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1.已经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由执收单位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2.对未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人代收。

3.对既未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又无物业服务人管理小区,由执收单位委托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代收,或者执收单位直接收取。

(三)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等行业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产权管理单位或经营者直接交纳。

(四)客运车辆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车辆管理(产权)单位直接交纳。

第六条 执收单位应与代收单位签订代收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支付代收费用,代收费用不得超过实际收缴额的10%,代收费用具体数额由执收单位与代收单位协商解决。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及时上缴,并提供收取明细,严禁代收单位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执收单位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的标准;

(四)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额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按季度收取,也可年度交纳,年终汇算清交。

执收单位和有关代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单位,缴费义务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人数、小区户数及营业面积等相关信息,由执收单位按照标准测算缴费金额,下达收缴通知书。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通知书自送达缴费义务人之日起生效,缴费义务人应自收到收缴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处理费;部队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幼儿园、中小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每年10个月计收;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计费人数。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代收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取范围、标准进行收取,对少收、漏收、多收的及截留、挪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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