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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07-29 1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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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聊城市城管局梳理了近期全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案例一:茌平区某液化气公司跨区域销售液化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8日,茌平区燃气主管部门接到上级部门移交线索,反映茌平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跨区域销售液化气现象。经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调查询问,其承认存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跨区域销售液化气的违法事实,并查明其违法所得共计2100元。

法律依据:茌平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770-2项“较轻”的裁量基准,茌平区燃气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案例二: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液化气公司跨区域销售液化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6日,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接到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反映聊城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存在跨区域向茌平区博平镇李某配送液化气的违法行为。经核实,该公司承认存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跨区域销售液化气的违法事实,并查明其违法所得共计105元。

法律依据:聊城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00000217770-2项“较轻”的裁量基准,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案例三:高唐县某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4日,高唐县燃气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高唐县某液化气站将液化气瓶露天放置,易受阳光直射、温度变化、风雨侵蚀等影响,且缺乏必要的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法律依据:高唐县某液化气站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771-5项“较轻”的裁量基准,高唐县燃气主管部门对该液化气站处以罚款11000元。

案例四:冠县某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30日,冠县燃气主管部门接群众举报,冠县斜店乡某村有一居民用户家中存在瓶装液化气罐,经现场核实,发现张某家中存放液化气瓶若干,张某系冠县某液化气站送气工,其承认将未配送完的液化气瓶存放在家中的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冠县某液化气站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771-5项“较轻”的裁量基准,冠县燃气主管部门对该液化气站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五: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液化气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7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北城街道办事处某村一民房内存有液化气瓶,经核实,该处民房房主杨某为聊城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送气工,液化气瓶为聊城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充装。

法律依据:聊城市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771-5项“较轻”的裁量基准,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六:阳谷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6日,阳谷县燃气主管部门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张秋镇南街天然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毁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看。经核实,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用挖掘机破碎路面过程中损毁了燃气设施。

法律依据: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776-1项“较轻”的裁量基准,阳谷县燃气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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