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正,聚焦文明城市创建,着力解决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现实难题,新增了线缆入地管理、城市道路两侧露天屠宰家畜家禽管理、店铺经营油污污染路面管理等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进一步夯实了城市管理工作法律基础。
新增条款:
此次修正新增了哪些重点内容?大家一起来看。
01
第三十五条 新设置线缆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入地。
现有露天线缆暂时不能入地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现有露天线缆暂时不能入地未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2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广场露天屠宰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3
第四十四条 从事餐饮经营和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4
第五十一条 化粪池和储粪井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化粪池和储粪井及时清理,防止粪便污水外溢。出现粪便污水外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出现粪便污水外溢不及时处理,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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