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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管理局通报2024年5起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18 1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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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聊城市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向河道倾倒建筑垃圾案

聊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某项目施工时,随意向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的规定,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聊城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开发区庐山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运输建筑垃圾,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存在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处某公司运输渣土污染路面案

聊城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运输渣土过程中,车辆行驶至长江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处,发生渣土抛洒遗漏,造成污染路面,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的规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案

聊城市茌平区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其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运输渣土车辆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的规定。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驶出作业场所案

东阿县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东阿县工业街南段,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驶出作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运输渣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运输渣土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的规定。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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