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6日,我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24条,经过我局汇总,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供热价格、热计量收费及发票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按照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计费,有意见建议按热能表计量收费,有意见提出居民用户缴纳热费后,应当给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有意见建议热费先交一半,供热期结束后再交一半。经研究,对上述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一)关于按照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或产权登记计费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利用、坚持公平负担原则,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供热面积计收。”
(二)关于按热能表计量收热费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三)关于居民用户缴纳热费后,给予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的问题。《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对此,我市的《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宜再做重复规定。
(四)关于热费先交一半,供热期结束后再交一半的问题。《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对于热费的交付时间,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在供热合同中约定,对此不宜作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供热温度标准、测量方法及供热期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将供热达标的依据调整为入户进水管45度,出水管35度,不能简单地以18度作为供热合格标准。有意见建议每家用户安装水压表及温度表,不定期对回水管和地热管温度进行测温,一个月至少一次。有意见建议用户可以自行选择供热期限。有意见建议供热期限应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经研究,对上述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一)关于将供热达标的依据调整为入户进水管45度,出水管35度,不能简单地以18度作为供热合格标准的问题。《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二十三条中采用了上位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合格标准定为18度。根据本市现状,部分老居民楼采暖设施为暖气片,新建居民楼多为地暖,如统一调整为入户进水管45度,出水管35度,暖气片设施与地暖设施室温效果差别较大,将供热合格标准定为18度更为符合实际。
(二)关于用户家中安装水压表及温度表,不定期对回水管和地热管温度进行测温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设置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并做好测温记录。”《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分别建立供热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对供热系统进行自动控制和数字监管。供热企业应当将远程监控调节平台与供热主管部门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相连接,并及时传输数据,保证传输数据完整真实。”
(三)关于供热期限问题。对于按面积计算热费的,用户暂时不能自行选择供热期限;对于按用热量计算热费的,用户可以自行选择供热时限。《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三、关于供热设施养护分界点及养护责任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明确楼道内,还是楼道外面属于供热公司维修保养,有意见建议提出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物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并储备一定的更新设施配件,由用户负担更新配件的费用。经研究,对上述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一)关于供热设施养护分界点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分户计量装置(包含)或者入户端口(包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相关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同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泄漏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处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泄漏。”
(二)关于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即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问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如《条例》规定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物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与上位法不符。对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工作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由业主支付费用,物业代为养护、维修。
四、关于换热站选址及噪音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换热站建设在地上独立设置,有意见提出小区内安装换热站噪音过大,严重影响居民休息。经研究,决定对上述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修改为:“换热站应当在供热负荷中心区域独立设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五、关于新建住宅供热条件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新建住宅小区未达到入住率导致无法集中供暖,开发商是否应当进行补贴,如何补贴。经研究,决定参考其他地市的做法,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首个采暖供热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住宅小区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供热期内,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本热价的;
(二)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既有住宅小区申请供热的,应当满足供热标准,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供热条件。”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继续关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对您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我们都会认真对待并及时向您反馈。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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