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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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自2018年实施,在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企业生产用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有关新政策的出台,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供水管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原《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需要,亟需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鲁建城字[2015]19号)、《山东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指导意见》(鲁建发[2006]2号)、《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计划安排,自今年3月份开始,广泛开展调研工作,根据调研的情况,我们多次组织研讨,政策法规科多次组织并召开专家座谈会。在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确定起草思路后,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多次研究,形成《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建设。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4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根据上位法精神,《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城市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供水设施建设”。
(二)供用水管理。根据《民法典》关于供水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供用水实践中供水企业遇到的困难,进一步加强用水管理。规定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明确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三)设施管理。主要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标准、市政消火栓维护等方面进行了相关修订,明确新建及移交居民小区二次供水的电费由供水企业单独计量,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四)法律责任。增加兜底性条款,进一步加大对破坏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等供水设施的处罚力度,对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以及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部门名称和职能的调整,对部分条文进行文字调整。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傅超
联系方式:0635-86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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