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措施 | 救济渠道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聊城管支环行处字〔2024〕26号 | 聊城交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 罚款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9/9 |
2 | 聊城管支环行处字〔2024〕27号 | 聊城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 罚款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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