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措施 | 救济渠道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聊城管支执行处字〔2024〕9号 | 聊城卿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 | 根据《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 处10000元罚款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6/6 |
2 | 聊城管支执行处字〔2024〕10号 | 聊城睿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 | 根据《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 处10000元罚款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6/6 |
3 | 聊城管支执行处字〔2024〕11号 | 武汉横行贯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 | 根据《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 处10000元罚款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6/6 |
4 | 聊城管支执行处字〔2024〕12号 | 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 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 | 根据《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 处10000元罚款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6/6 |
5 | 聊城管支环行处字〔2024〕21号 | 山东珂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6/6 |
6 | 聊城管支环行处字〔2024〕22号 | 聊城亿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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