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内容公示
字号: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城建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查处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管理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住建领域以及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河道、水资源和内陆渔业等方面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城市管理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城市管理事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调查取证权
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
确认违法事实,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督促履行权
负责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城建监察规定》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止。
六、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执法监督电话:聊城市城市管理局:0635-8280870
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0635-8289202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