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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原因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章清理工作部署,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对我市16部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开展梳理评估。鉴于《供水条例》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即将实施,相关上位法发生重大调整,《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相契合、制度衔接不畅、难以适配当前监管要求等情形,需要进行修改。
二、主要目的
本次修订旨在对标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供水条例》,落实规章清理工作要求,修正供水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不符条款。通过细化部门权责、优化供水监管流程、规范执法标准、补齐制度短板,完善城市供水法治化管理体系,保障群众用水安全。
三、出台依据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此次清理的有关要求,逐项核查、审慎修改。
四、新旧政策的衔接与差异
本次《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严格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实际,通过细化部门权责、清理不适宜条款、优化管理流程、统一规范专业术语,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制度体系。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在第5条中对我市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范了“发展改革”“消防机构”等部门名称的表述。二是删除部分条款。删除了现行《办法》中的第45条、46条、47条罚则,在第46条中明确处罚条款执行上位法规定。三是优化工作流程。新增第18条,修改第19条、27条、41条,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稳定,加强调压调蓄设施管理;新增第16条、17条,修改第20条,保障小区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和验收过程监管;在第9条中新增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的内容,强化城市供水水源保障;新增第48条,进一步明确城市供水管理范围,重新调整“自建设施供水”概念。四是规范概念表述。规范对个别名词的表述,如将“供水专营企业”统一修改为“供水单位”;将“二次供水”修改为“调压调蓄设施”。
五、重要举措
作为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市城管局将立足职责、细化措施,全方位推动新规落地落细、提质增效,全面规范全市城市供水管理秩序。
一是完善协同机制,压实层级任务。会同发改、卫健、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照新规条款全面梳理城市供水监管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市、县两级工作任务,指导各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结合辖区供水实际,补齐工作短板,制定配套落实方案,强化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监管,将法规条文转化为可操作、能落地的工作规范。
二是抓实常态监管,筑牢供水安全底线。围绕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供水水质安全、智慧水务管理等核心业务领域,积极推动供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更新改造、常态化水质监管、智慧水务平台升级等工作开展,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加强整改问效,确保供水安全底线。
三是深化普法宣传,构建共治共享格局。依托城市管理进社区、线上新媒体等多元渠道,面向供水单位、小区物业及广大市民开展新规普法宣传。重点普及供水设施保护、依法规范用水等核心内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群众自觉守法,全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市供水管理的良好氛围。
六、修改与上位法的异同和特点
(一)与上位法的共性特点
一是立法宗旨高度契合。本次修改严格对标上位法立法初衷,始终坚守绿色发展理念和城市供水公益属性,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守护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目标,立法导向、价值理念与上位法一脉相承。
二是治理框架有机统一。统一确立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控、水质动态监管、供水设施保护、规范停水管理等基础性、常态化管理制度,确保市域供水治理体系与国家、省级标准保持一致,构建规范化、常态化的供水治理体系。
三是核心制度有效衔接。精准压实地方政府供水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维护主体责任,清晰界定各层级、各主体权责边界,实现供水领域权责体系无缝衔接,同时坚持依法监管、规范执法,严格对标上位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处置工作。
(二)本地化差异与特色亮点
本次修改在严格对标上位法的基础上,立足聊城城市管理,细化实操条款、创新治理举措,有效解决本地管理痛点、执法难点,制度落地性和实操性显著提升。《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特色亮点。相较于上位法,本办法严格限定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领域,权责划分更加精准、监管边界更加清晰,完全适配我市现行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同时,聚焦本地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服务、验收监管等实操环节,在建设条件核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供水联合报装、工程联合验收等重点流程细化具体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精准破解基层实操堵点、难点问题,有效填补本地精细化管理制度空白,条款落地性、实操性、针对性更强。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具体联系人:张晓红
咨询电话:0635-86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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