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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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围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立法解答,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具有本土特色、可操作性较强的法规依据,为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部分条文例如针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进行了修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也为了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需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正。
二、起草过程
2022年下半年,着手开展了《条例》修正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组建了以科室人员、专业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业务骨干为成员的立法团队,收集了大量省内外立法资料。立法团队前期向各县市区城管部门收集了修正的意见建议,并到东昌府区、高新区进行了走访调研,形成了《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3日,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市人大有关领导,市司法局有关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在会上就修改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期间,到东昌府区和高新区进行了调研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6日,在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3月13日,向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再次征求了意见。3月28日,向市财政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会签。4月3日提交党组会集体研究。4月7日,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在分析研判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
三、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
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5、《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0修正)等
四、主要内容
现行《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6章64条,《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章67条,本次修正涉及条款共10条。
(一)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在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部分,增加了责任人未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地下管网管理。新增了管网检修井和沟渠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报送城市管理部门的内容,对地下管网检修井等设施管理更加规范。
(三)占道经营管理。对擅自占用城镇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进行了规范,将“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修改为“占用城镇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使本条在实际应用时更加具有明确性。
(四)挖掘城市道路应急管理。因抢修、抢险等应急施工作业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五)城镇强弱电线路管理。新增了城镇强弱电线路地下管网制度,对敷设线缆、露天线缆提出具体规范要求。为城中“飞线”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五)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执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新增了禁止在道路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的具体要求。新增了从事餐饮、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的要求。
(六)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根据地方立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所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五、解读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联 系 人:邵代明
联系电话:0635-828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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