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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类、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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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1:35:21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类、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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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3700000215213行政处罚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监管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370000021521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四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对城区内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5215行政处罚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对城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处罚370000021522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对城区内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370000021603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负责对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不达标、擅自停水未告知、检修抢修不及时的处罚3700000217749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2.【部委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5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52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3700000217753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3700000217754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2016年4月27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自2016年6月1日施行)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排放的处罚3700000217755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3700000217756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370000021775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5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59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60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370000021776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6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76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3700000217764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处罚3700000217765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3700000217766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67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768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3700000217769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770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7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7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7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74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75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76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7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779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处罚370000021778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处罚370000021778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n(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n(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n(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n(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n(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n(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时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8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n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n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燃气用户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有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8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七)加热、挤压、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n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78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78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处罚370000021779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370000021779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处罚370000021779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79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798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处罚3700000217799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6.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四)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处罚3700000217800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处罚370000021780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80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370000021780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运行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804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3700000217805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3700000217806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道路设施维护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规定报批建设道路依附设施,或发生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80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3700000217809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2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3700000217810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370000021781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812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照明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813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照明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81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处罚370000021781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370000021781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处罚370000021781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3700000217818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82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不履行养护维修义务的处罚3700000217823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3700000217824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3700000217825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3700000217826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在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处罚3700000217827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83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3700000217839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840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370000021784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损坏各类环卫设施的处罚370000021784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3700000217843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3700000217844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3700000217845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848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不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700000217850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3700000217851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3700000217852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3700000217853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3700000217855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3700000217856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3700000217857行政处罚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破坏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3700000217859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逾期未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3700000217860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3700000217861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3700000217862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3700000217863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3700000217864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3700000217938行政处罚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3700000217939行政处罚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3700000217940行政处罚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3700000217941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3700000217942行政处罚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3700000217944行政处罚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3700000217945行政处罚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监督直接实施责任: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的;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处罚3700000217967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07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的;(二)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对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07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处罚3700000217972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n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处罚的案件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01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对城区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予以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ensp;(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0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3700000219004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3.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4.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2.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0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取水的处罚3700000219005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第五十七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疏于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对城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街道举报不依法查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3.【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应的追责条款

10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3700000219006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对城区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4.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0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08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第六十条: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4.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4.【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范围扩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状况未得到改善甚至恶化;(二)未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三)对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未采取相关措施;(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后未予查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0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12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0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3700000219016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0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370000021902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1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2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二)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负责城区内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1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70000021903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1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70000021903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1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3700000219040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1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3700000219059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1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370000021906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1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侵占、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闸门或者通信、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13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闸门或者通信、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侵占、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闸门或者通信、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的追责情形

11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水面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3700000220385行政处罚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监管活动。对城区内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予以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水面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3700000220394行政处罚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监管活动。及时发现城区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予以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9聊城市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水面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3700000220412行政处罚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监管活动。对城区内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予以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内水面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的行政处罚370000022047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0月26日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改)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监管活动。对城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行为予以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0月26日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改)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方案的;(二)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发布预警信息的;(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八)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改造的;(九)未依法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无照经营的处罚370000023108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无固定门店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城区内无固定门店、流动性商贩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安排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相关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3700000231262行政处罚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4.【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负责对城区内无固定门店、食品摊点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监管和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污染大气行为的处罚371500011700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负责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污染大气行为的行政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单位或个人破坏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3715000217001行政处罚1.【市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一)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n(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n(三)产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n(四)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市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供水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3715000217002行政处罚1.【市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一)城市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n(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n(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市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设计、兴建施工供水工程的处罚3715000217003行政处罚1.【市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一)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n(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的;\n(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市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窨井管理单位管理不当的处罚371500021700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3月1日实施)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窨井管理单位限期补装、更换井盖、雨箅等相关设施,逾期未采取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作业的处罚371500021700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或者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对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产生污水未纳入管网的处罚371500021700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业所产生的污水,未纳入污水管网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放餐饮污水,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或者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对排放餐饮污水,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或者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371500021700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业所产生的污水,未纳入污水管网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放餐饮污水,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或者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3715000217008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4.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6.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3715000217009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的处罚3715000217010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市城区内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的处罚371500021701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市城区内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黑臭水体区域尚未建设城镇污水管网的,产生污水的单位未采取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向黑臭水体直排污水的处罚371500021701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黑臭水体区域尚未建设城镇污水管网的,产生污水的单位未采取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向黑臭水体直排污水的,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的,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处罚371500021701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负责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处罚371500021701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n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n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n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n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n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n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n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处罚371500021701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n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n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n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n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n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n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n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371500021701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n \n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n \n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n \n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n \n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n \n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n \n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n \n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处罚3715000217018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n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n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n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 \n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n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n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n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对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处罚3715000217020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371500021702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对建成区内违法烧烤行为的处罚371500021702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建成区内违法烧烤行为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371500021702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3月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6号)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6号)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n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n  (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n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n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4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罚。371500021702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nbsp;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n违反前款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n(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n(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n(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n(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4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处罚371500021702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0号)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行为,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0号)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处罚371500021702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  (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  (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  (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  (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4号)第四十三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封闭建筑物阳台,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处罚371500021702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nbsp; 封闭建筑物阳台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n违反前款规定,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4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处罚3715000217028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nbsp;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n违反前款规定,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处罚3715000217029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nbsp;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n建筑物、构筑物、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清理。\n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等形式进行商业性宣传的,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镇道路上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未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处罚3715000217030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nbsp; 城镇道路以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n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n所有权人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n所有权人无法确定的由使用权人负责。\n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进行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的处罚371500021703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nbsp; 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n市、县(市、区)主要道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处罚371500021703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nbsp; 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n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容貌的物品的处罚371500021703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nbsp; 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容貌的物品。\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杂物的处罚371500021703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nbsp;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杂物。\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处罚371500021703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n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处罚371500021703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n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371500021703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nbsp;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n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371500021703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nbsp;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n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3715000217039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nbsp;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n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的处罚3715000217040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nbsp;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完好、整洁,确保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n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者清理后,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镇容貌。\n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n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处罚371500021704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nbsp;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完好、整洁,确保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n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者清理后,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镇容貌。\n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n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迁移、拆除城镇照明设施的处罚371500021704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城镇照明设施。\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非私人庭院,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理的处罚371500021704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nbsp; 城镇绿地应当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枯枝死树、地皮空秃、垃圾杂物。\n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n除私人庭院外,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非私人庭院,在城镇绿地内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处罚371500021704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nbsp; 禁止在城镇绿地内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农作物,私人庭院除外。\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隔离桩、地锁等障碍物的处罚371500021704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nbsp; 禁止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地。\t\n违反前款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隔离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弃用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371500021704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nbsp; 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及时拆除。\n违反前款规定,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弃用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未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或者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资的处罚371500021704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nbsp;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资,不得焚烧废旧物资。建设废旧物资收储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避免污染生态环境。\n违反前款规定,未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的,或者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资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焚烧废旧物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废旧物资收储场所建设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或者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生态环境的措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6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3715000217048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nbsp;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n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n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n  (三)擅自停业、歇业;\n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3715000217049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nbsp;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n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n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n  (三)擅自停业、歇业;\n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3715000217050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nbsp;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n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n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n  (三)擅自停业、歇业;\n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员未立即清除犬、猫等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处罚371500021705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nbsp; 犬、猫等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员应当立即清除。\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建成区内非因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371500021705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nbsp;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千元。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371500021705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nbsp; 禁止下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n  (一)随地吐痰、便溺;\n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n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n  (四)向车外抛撒物品;\n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处罚371500021705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nbsp; 禁止下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n  (一)随地吐痰、便溺;\n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n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n  (四)向车外抛撒物品;\n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处罚371500021705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nbsp;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技术标准。\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损坏保洁车、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371500021705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n违反前款规定,损坏保洁车、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垃圾处置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等重要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垃圾处置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等重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371500021705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n违反前款规定,损坏保洁车、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垃圾处置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等重要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9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处罚3715000217058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n(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躺卧座椅,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文明接打电话;\n(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等待黄线;\n(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站稳扶好,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n(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和营销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n(五)文明健身,不进行甩鞭、抽陀螺等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n(六)不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文明饮酒,不劝酒,不酗酒滋事;\n(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等物品;\n(八)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踩踏公共绿地,不占轧公共绿地停放车辆,不折摘公共绿化植物;\n(九)严格按照养犬管理相关要求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n(十)经营活动不扰民,不使用高音喇叭,不乱泼脏水,不乱倒污物,不在街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屠宰畜禽,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圈地经营;\n(十一)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n(十二)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时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通道;\n(十三)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n(十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n(十五)不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n(十六)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解答问题,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n(十七)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项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0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处罚3715000217059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n(十五)不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行为,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罚371500021706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  (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  (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  (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  (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处罚371500021706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  (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  (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  (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  (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处罚371500021706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处罚3715000217068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处罚3715000217069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2、负责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使用燃煤作为主要燃料的处罚3715000217070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洗浴、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不得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作为燃料。\n《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洗浴、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使用燃煤作为主要燃料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371500021707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n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n城市建成区内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建成区外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发动、监督检查、防范整治等工作。高速公路封闭区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n《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1.执行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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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序号区划名称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强制拆除3700000315003行政强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违反规划用地具体行为的行政强制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对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处罚加处罚款3700000317011行政强制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3700000317012行政强制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3700000319007行政强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2024年1月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公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通过,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街道举报不依法查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2024年1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5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强制拆除或封闭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3700000319008行政强制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强制拆除或封闭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对违法围湖、围垦河道、采砂取土等代为恢复原状3700000319010行政强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对违法围湖、围垦河道、采砂取土等代为恢复原状。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7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3700000319015行政强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协助市水利局开展监管活动,负责城区内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通过,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2024年1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四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机构、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8聊城市聊城市城管局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3700000320031行政强制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监管活动。对城区内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予以行政强制。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报告、告知、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通过)第四十条: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二)违法分配捕捞限额指标的;(三)违法核发捕捞许可证的;(四)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五)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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