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市城市管理局举办《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座谈会。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邵代明主持会议,单红宾、王 亮、贾庆玉、逯恒纳、陶 杰、邱兴峰、孙连民、毛现玉参会。
一、听取市城管局燃气办主任陶杰同志《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在《办法》宣传贯彻方面,我局燃气办及时组织编制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汇编本),并附录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体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涉及燃气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专门印刷了600本书籍发至各县(市、区)、各燃气经营企业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
在制度执行、规章施行及行业管理等方面。自《办法》施行以来,全市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能够严格依照《办法》规定,加强对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能自觉用《办法》规定从事其经营行为,有效预防或减少了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听取各参会人发表意见和建议。
1、听取市人大代表单红宾同志发表意见
为保障户内燃气安全,单红宾同志对户内燃气连接软管提出了具体建议:户内燃气安检时注意户内燃气具质保期限,保障用户安全。
2、市政协委员王亮同志发表意见
燃气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依据不足、安全管理责任界定不清晰两方面。因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异、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极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提出建议:明确市、区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有利于燃气安全监管到位。强化物业的相关工作职责,有利于燃气的日常安全管理。
3、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庆玉律师发表意见
对《办法》的实施效果方面。该《办法》为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办法》的立法主体享有相应的立法权限,在立法事项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内容上有上位法依据,条文表述上准确明晰。对保障我市用气安全与供应,对规范我市燃气管理、经营与服务方面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存在问题及建议,一是燃气的价格问题,确立本市根据燃气成本监审情况,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利用、坚持公平负担原则,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适时调整燃气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是保障燃气供应的问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划定经营区域。建议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要保障划定经营区域的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如出现经常性、供应能力不足的断气,人民政府有权减少经营区域或引入其他燃气经营者,确保燃气供应;
三是用气安全问题,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使用不当,极易引起爆燃、爆炸。为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办法》第九条要求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我建议我市应规定所有的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都要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是政府规章升格为地方性法规的问题,由于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问题,政府规章不宜就燃气价格成本监审制度、特许经营权制度、强制老用户内燃气设施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事项作出规范,上述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地方人大立法解决。据此建议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升格为《聊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4、东昌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燃热办主任邱兴峰发表意见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立法出台,对于基层燃气主管部门在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强化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方面,以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提出存在的问题是,用户端的违法成本较低(均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导致部分用户对违法行为有恃无恐。
提出建议:一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管理长效协同保障机制;二是建议进一步细化用户端违法法规行为,明确罚则,对燃气使用不安全行为形成震慑。
5、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连民发表意见
聊城市燃气燃气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对燃气经营企业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燃气安全、经营服务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内容广泛、针对性强。下一步,我公司将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设施维护等方面持续加大投入,为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发挥积极作用。
6、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保部副主任毛现玉发表意见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聊城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对于我们燃气经营企业各项工作开展划定了规则,指明了方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了企业安全运营。《办法》中对于企业从工程建设到后期运营都做了较明确的要求,为企业合规、安全运营确定了基础框架,尤其在客户端安全管理、管网保护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及措施,契合了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发展的需求。
二是规范了用户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用户加装报警装置、明确了用户行为禁区、指出了用户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等要求,对规范用户管理,提升用户安全用气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提出建议:一是燃气安全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建议后期《办法》修订过程中能够考虑让社区、物业、村委等基层组织也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二是对于入户安检,首先建议明确一下煤改气用户安检要求,另一方面,对于到访不遇、空房户等影响安检的情况,可否明确一下此类情况应对方式,以规范企业执行。如参考河北省《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入户安检技术标准》中的处理方式(保存安检通知记录、粘贴到访不遇单、拍照留存)。
三、市司法局立法科逯恒纳科长对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指出评估目的,一是《办法》执行情况,是否切合实际;二是是否有国家政策修改以及对《办法》的新要求;三是否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评估具体条文,确认主管单位以及经营企业是否落实条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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