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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4-02-29 16: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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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使层级实施科室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依据事项类别抽查对象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
1市级供热办供热行业监督检查供热行业监督检查《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般检查事项供热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2市级燃气办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一般检查事项燃气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3市级燃气办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一般检查事项燃气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4市级供节水办/防汛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一般检查事项排水、污水处理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5市级供节水办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一般检查事项供水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6市级燃气办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检查事项燃气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7市级防汛办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一般检查事项防汛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市级市政科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一般检查事项市政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9市级园林绿化科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通过,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般检查事项园林绿化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0市级市容科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通过,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一般检查事项市容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1市级市容科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9年12月通过,2010年3月实施)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般检查事项市容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2市级园林绿化科对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一般检查事项园林绿化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3市级供节水办/防汛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一般检查事项排水、污水处理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4市级供节水办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一般检查事项节水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5市级市政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1.【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n    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n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n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n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n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n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n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n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
3.【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般检查事项市政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6市级执法支队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筑工程需要回填来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一般检查事项建筑垃圾运输相关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7市级园林绿化科对动物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动物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一般检查事项动物园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8市级园林绿化科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检查事项园林绿化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9市级园林绿化科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督检查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督检查《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般检查事项园林绿化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20市级园林绿化科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一般检查事项园林绿化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21市级园林绿化科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省政府令104号,2018年1月省政府令311号修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检查事项园林绿化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22市级园林绿化科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检查事项园林绿化相关企事业单位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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