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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9-11-19 09: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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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抽查 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规划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在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2规划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3规划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未取得验现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开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4规划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5规划建设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雕塑《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6市容环境卫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7市容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8市容环境卫生施工企业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9市容环境卫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0市容环境卫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1环境污染饮食服务业经营者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2环境污染饮食服务业经营者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3噪音污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在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4道路施工道路施工单位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5道路施工道路施工单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6事项公开供热企业(1)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24小时值班;(2)是否执行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是否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是否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3)是否公开用户开户、报停、变更格式合同、程序、条件、办理时限等事项;(4)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是否提前2日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户停热(降温供热)时间和恢复正常供热时间;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是否立即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户,并告知预计恢复正常供热时间。一、《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二、《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7供热服务供热企业(1)是否在3日内对有用户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进行答复;(2)是否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供热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是否主动出示有效证件;(3)是否执行省供热法规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4)是否公开相关服务收费标准:①热力销售价格、居民用暖价格及计费标准;②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维修等上门服务收费标准;(11)是否公开:①热费收取的时间规定;②按规定标准计价收费;发展委托银行代收热费、网银缴费业务,方便用户交费;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费用的,企业应及时提醒用户交费;对用户提出的咨询投诉,及时答复; (12)是否进行室温检测,按约定时间上门服务,做到约期不误;(13)是否在安装维修方面按约定时间上门服务,做到约期不误,并在服务前向用户出示服务收费标准。
一、《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8安全生产供热企业 (1)是否履行向用户安全告知和宣传安全用热的义务;(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是否协助供热主管部门收取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4)是否在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企业是否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一、《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19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1)是否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种类、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2)是否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3)是否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4)是否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5)是否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6)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是否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7)是否严格落实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8)是否做到每日至少一次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物;(9)是否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聊城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20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1)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2)是否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3)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4)是否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账。
《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聊城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5)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环保部门监测结果实地核查
21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管理餐厨废弃物产生企业(1)是否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种类、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2)是否违反《聊城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3)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是否完好和整洁;
(4)是否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5)是否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6)是否违规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处。
《聊城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2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管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1)是否严格执行设施工艺运行管理要求,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全年连续、稳定运行,记录完善;
(2)计量器具是否规范运行,信息记录是否完整、清晰、及时、准确;
(3)在线监管系统是否按相关要求有效运行;
(4)是否做到防火、防爆、防雷电、防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完善,职责分明,定期演练;
(5)是否做到节能减排制度完善,执行有效;
(6)是否具有完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及考核制度落实是否到位。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监管标准》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7)是否做到环保措施有效,设施运行可靠,污染物排放达标;(8)排放标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环保部门监测结果
23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违规行为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城市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是否存在生产供应不合格的生活用水和处理排放不达标的污水骗取污水处理费,给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污染水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 污染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24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监督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是否有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城市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从事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06]15号)第三条  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25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产品质量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公示产品质量建设部令第132号第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地方站所在城市供水水质公布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26从事专业岗位上岗证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是否有未取得专业上岗证人员从事专业岗位操作维护生产经营活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章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27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生产工艺监督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是否有未按照规定工艺从事生产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和进行污水处理经营排放活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28污水停运、公告供水暂停批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除不可抗力外,是否有未按照规定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运行或未向社会公告暂停城市公共生活用水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29城市供水企业是否批准用水户申请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是否有用水户申请使用公共供水,不按规定予以批准安装使用的行为
1999版聊城市城市供水办法第26条凡开户使用公共供水,或原使用公共供水现需增加供水量、改变供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的用户,均须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30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施工维护、检修时,是否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配备安全警示标志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31转供水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城市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拒绝履行公共供水合同并未征得用水户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委托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行为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32是否有严重损害用水户权益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公共用水产品中,是否有收费时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变动收费价格严重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33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单位依法经营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
城市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生产运营、经营活动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地核查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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