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组织层级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层级 | 抽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
| 1 |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1.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2.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 市、县级 |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市、县级 | 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 |||||||
| 配合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2 | 城市园林绿化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检查 |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及合同约定人员、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进度完成情况等合同履行情况;苗木栽植、土建施工、景观效果、养护管理等施工质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施工人员(施工员、资料员、安全员、质量员)履职情况;项目现场安全防护、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企业自身制度建设、人员设备管理、专业培训、档案管理等情况。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 3 | 城市生活垃圾 |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各项污染物处置排放达标情况、运行数据管理情况等。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 |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 4 | 城市建筑垃圾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抑尘、降尘设备配备运行情况、运行数据管理情况等。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第二款 |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 5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2.《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2月鲁政办发〔2006〕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 6 |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城市供水水质。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 |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 市、县级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 7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第25号令)第七条 |
| 配合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8 |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城市防汛安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 9 |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城市照明情况。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 10 |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城市节水情况。 |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 2.《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8年1月修订通过)第二十条 |
| 配合 | 水利部门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实施水务一体化) | 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 | |||||||
| 11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供热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 |
| 配合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12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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